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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家住廣州市增城區的朱某作為賣方在房地產代理公司經紀人卿某的介紹下,與作為買方委托代理人的陳某邦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案涉合同”),而在合同“買方”一欄則是空白。案涉合同約定朱某以82萬元出售其所有的新塘鎮新新七路某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屋”)。
收到陳某邦支付的60000元購房定金后,朱某很快向銀行申請提前還貸結清了案涉房屋的貸款本息,可就在他聯系卿某通知陳某邦辦理網簽手續并配合其申請按揭貸款時,卻被卿某以“資料還沒有準備好”“網簽合同交稅的時候簽就可以”等說辭幾番忽悠,交易一拖再拖。朱某眼看陳某邦毫無履約誠意,便將定金退回欲解除合同。然而,他隨后竟陸續收到陳某邦、陳某國委托律師發來的兩封《律師函》:一封聲稱陳某邦其實是受其哥陳某國的委托與朱某簽訂案涉合同,并要求朱某提供辦理按揭所需資料和立即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另一封則是通知朱某解除案涉合同。
房子到底賣給了誰?面對突然冒出來的陳某國,朱某一頭霧水。然而,沒等朱某想明白,陳某國已經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自己明明無辜受害,怎么反倒要承擔高額賠償?一審敗訴后朱某有苦難言。
萬般無奈的朱某輾轉找到中立法律服務社進行咨詢,代理律師展開調查后發現,原來與朱某簽訂案涉合同的陳某邦本人竟與案涉經紀人卿某同屬某公司名下經紀人。結合朱某與陳某邦的交易全程皆由居間方分別與雙方聯系,實際中買賣雙方從未直接進行過溝通的事實,以及案涉合同中“買方”一欄無故空白而陳某邦卻從未提及過陳某國的身份且購房定金皆由陳某邦實際出資等事實,真相已呼之欲出:陳某邦隱瞞了其作為房地產中介與房屋炒家的身份,和居間方惡意串通,與不知情的朱某簽訂了一份完全不能確定實際買受人的案涉合同,目的在于炒房轉售牟利。而這也解釋了為何卿某與陳某邦一直拖延不予網簽和辦理按揭貸款,皆因尚未確定實際買受人。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案涉合同關于買方的身份不明確,朱某作為出賣人在買方身份一直未明確的情況下,以退回定金的行為提出解除合同,并無不可,陳某國主張其為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追究朱某的違約責任,理由不充分,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某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