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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見稿)

        作者: 來源: 時間:2024/09/11 10:4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推進自然保護地體系和美麗大理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保護區、文物、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洱海保護、濕地、世界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的,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包括:蒼山洱海、石寶山、雞足山、巍寶山、茈碧湖溫泉五個景區。五個景區分別由若干景點組成。具體范圍界限按照依法批準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四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堅持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風景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構建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重大事項。

        各風景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各風景區所在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各風景區所在縣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生態環境、民族宗教、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洱海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置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大理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參與編制并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組織對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資源進行調查、鑒定和登記,建立完善風景名勝資源檔案;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大理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各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五)對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進行初審;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項目建設、經營活動、安全保障、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實行統一管理;

        (七)組織開展生態保護、文明旅游、品牌推廣、科普教育、文化傳承、遵規守法等宣傳活動;

        (八)負責風景名勝區門票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

        (九)建立投訴、舉報和糾紛調解機制,依法查處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資源、環境和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景區所在縣市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云南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征求意見、評估、論證、審批和備案。

        《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自治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總體規劃進行編制。

        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有關規劃時,涉及大理風景名勝區的,應當書面征求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九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大理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和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實行分級保護。分級保護的范圍和具體保護要求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置界碑、界樁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山體、巖石、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處環境,園林建筑、文物古跡、石雕石刻、寺廟觀宇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體量、高度、色彩、風格等,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體現中華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建設。建設項目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有關文件資料并獲得書面審核意見后,方可實施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省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州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的建設項目,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在審批前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所在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開發房地產項目和高爾夫球場及設立或變相設立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

        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以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培育為主要功能,禁止在其中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五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不符合規劃、污染環境、破壞景觀景物、嚴重妨礙游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依法依規限期治理。

        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前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構筑物,因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遷出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財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補償。

        第十六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施工結束后必須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七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一)從事科學考察、馴化動物、地質勘探及采集標本等活動;

        (二)設置、擺放大型戶外廣告;

        (三)拍攝影視劇,舉辦大型演藝、游樂、體育活動等;

        (四)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五)空中觀光、滑翔、跳傘和使用大型無人飛行器等低空飛行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打深井、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亂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改動、毀損景區界碑、界樁、標志標牌;

        (六)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棲息地;

        (七)燒荒、野炊,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或者燃香、燒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八)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危害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依托風景名勝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收費游覽區域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和管理。門票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審批和公布。

        大理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各景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不安全區域和不安全時段不得開放;安全防險告示要清晰醒目;及時排除危巖險石、枯木等安全隱患;車、船、碼頭等交通工具和設施、險要路段、繁忙道口要定期檢查,加強維護和管理。

        各景區應當加強衛生管理,配置人員和必要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垃圾,改善環境衛生;對飲食和服務行業的衛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景區設施和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景區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內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提高保護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以數字化手段提升規劃實施的效能,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實行動態監控;建立完善所轄景區、景點的公共服務平臺,及時發布天氣、安全、應急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三)(五)項的規定,未經審核同意,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科學考察、馴化動物、地質勘探及采集標本等活動,拍攝影視劇,舉辦大型演藝、游樂、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或者進行空中觀光、滑翔、跳傘等空中活動的,由所在縣市負責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擅自改動、毀損景區界碑、界樁、標志標牌的,由所在縣市負責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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