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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州創優提質促發展工作會議精神,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著力破解制約平安建設的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進一步筑牢平安建設基層基礎,全力推動平安建設工作實現破困突圍、爭先進位。州委平安辦結合全州平安建設工作實際,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起草了《大理州平安鄉村建設創優提質工作指導意見》,并報請州政府常務會議,九屆州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
為進一步推進現代科技和基層社會治理深度融合,提升政法機關科技應用能力,以智能化大數據支撐和賦能平安鄉村建設,全力構建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州委平安辦印發了《關于加強大理州基層社會治理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作為《大理州平安鄉村建設創優提質工作指導意見》的配套性文件,該《實施意見》明確了“重點區域全覆蓋、‘平安家庭’全覆蓋、‘平安鄉村’全覆蓋、社會資源全聯網、智能安防小區全覆蓋”五條目標措施,力爭在未來五年內,全面構建一張“全域感知、全網共享、全時可用、全程可控”的視頻監控安全網。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重點舉措〉的通知》《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創優提質工作推動大理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州黨委、政府深化平安建設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基層黨委、政府抓鄉促村責任,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健全縣鄉村三級聯動爭創平安工作機制,全面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創優提質,建設更高水平更具質效的平安大理。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以及習近平法治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和加強黨對平安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把提升鄉村平安建設能力作為主攻方向,把促進鄉村和諧穩定作為根本目標,通過平安鄉村建設,實現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預防違法犯罪、化解矛盾糾紛、社會自律規范等“四種能力”明顯提升,刑事案件發案、突出治安問題、公共安全事故、黃賭毒等影響平安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促進鄉村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能力水平進一步提升,群眾獲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續、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建設內容和標準
(一)平安村(社區)建設標準
1.基層黨組織建設有力。村(社區)綜治服務中心建設標準規范,網格化管理工作落實,“一村一輔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治保調解主任配備到位,志愿者、樓棟長、治安中心戶、治安巡邏隊等群防群治隊伍健全,“黨建+信息化+網格化+N”的治理模式不斷健全完善。
2.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到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健全完善,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當地、化解在萌芽狀態。以網格化服務管理為基礎,發動基層黨員、治保員、調解員、社區民警、網格員等力量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把群眾身邊問題就地解決好。當年度內轄區矛盾糾紛調處率100%、化解率90%以上,不發生“民轉刑”“刑轉命”案件。
3.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服務管理到位。對轄區內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易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嚴重不良行為青少年、信訪重點人員等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做好分類、精準、綜合施策,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精細化做好服務管理、幫扶救助、教育引導到位,杜絕漏管失控。
4.社會治安防范好。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推進有力,平安家庭、平安鄉村、智能安防小區建設等系統推進。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防范措施落實,社會治安狀況良好。當年度轄區內無命案、無較大治安案件、無“村霸”、無黃賭毒、無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無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未成年人“零犯罪”“零受害”。
5.村民自治作用發揮好。村務公開規范,村規民約健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會議等自治強基作用充分發揮。積極開展院壩(樓宇)協商、群眾說事、民情懇談、百姓議事、婦女議事等協商活動,村(居)民參與議事協商能力明顯提高,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能力不斷增強。
6.平安宣傳氛圍好。深入開展平安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村(居)民的平安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營造農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濃厚氛圍,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村民自治,倡導推進移風易俗,實現柔性治理,促進鄉村和諧穩定。
(二)平安鄉鎮(街道)建設標準
1.組織體系健全有效。鄉鎮(街道)綜治服務中心(網格化綜合服務中心)實現規范化建設、實體化運行,整合基層資源力量到位。鄉鎮(街道)平安法治辦職能作用發揮明顯,統籌協調、督促推動平安建設部署要求全面落實到基層一線,積極爭取利用各項相關政策與項目資金,推動開展平安鄉村重點項目建設提質增效。
2.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到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聯動調處、應急處置機制健全,聚焦“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矛盾不上交”,以網格化服務管理督促推動對突出矛盾糾紛的動態排查、合理分流、及時受理、精準施策、實質化解,深化訴源治理,提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能力。
3.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到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完善,嚴格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措施,流動人口雙向管理機制健全,暫住人口及外出務工人員底數清、情況明。鄉鎮(街道)主要出入口、復雜場所、重點敏感部位、農村集鎮等重點部位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開展治安巡邏常態化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排查率、整治達標率100%。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市場、平安街道等建設卓有成效,當年度轄區內無命案、無較大治安案件、無黃賭毒、無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無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無縣(市)以上掛牌整治的治安亂點和突出治安問題。
4.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服務管理到位。針對特殊困難群體、流浪乞討及智力障礙殘疾人員、重點青少年群體、易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社區矯正與安置幫教對象、吸毒人員、信訪重點人員、突出矛盾雙方當事人(因瑣事口角、鄰里關系、經濟糾紛、家庭婚戀糾紛引發的當事人)、有肇事肇禍苗頭傾向人員(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以及揚言報復等人員)、邪教人員、涉恐嫌疑人員等十二類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臺賬全,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5.各類案(事)件防范處置到位。年內未發生重大涉政類敏感案(事)件,未發生規模性聚訪滋事、重大群體性事件、群死群傷和個人極端案(事)件,未發生重大暴力恐怖事件,未發生規模性邪教案(事)件,未發生重大涉穩輿情炒作事件,未發生火災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因環境污染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未發生一次性死亡2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有鐵路護路任務的鄉鎮(街道)未發生影響鐵路安全運輸案(事)件,未發生非法聚集上訪。
6.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實踐有力。聚焦“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的目標,將新時代“楓橋經驗”大理實踐在基層法庭、派出所、信訪局(信訪代辦站點)、交警中隊、司法所深化落實,夯實基層平安底座,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有質效的新路徑、新模式。
(三)平安縣(市)建設標準
1.全面落實平安建設創優提質工作領導責任制。把平安建設創優提質工作列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人財物保障有力。
2.平安建設組織作用發揮好??h(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實體化運行、網格化服務管理全面覆蓋,平安家庭、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市場、平安街道、平安單位等平安創建活動深入開展,社會協同有力,人民群眾積極參與。
3.制度機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研判、矛盾糾紛常態化排查和多元化解等制度機制完善落實,構建大平安工作格局和平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城鄉全覆蓋。全面壓實各級各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加快推進鄉鎮(街道)消防“一隊一站”建設。全面落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以案定補”“以獎代補”資金兌補到位,工作保障有力。
4.實有人口和特殊群體服務管理管控到位。不斷完善實有人口和特殊群體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機制,相關重點領域的服務管理到位,社會公共安全風險隱患得到有效管控。
5.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完善。雪亮工程建設全面實施,智慧安防系統有力推進、有效管用,打防管控一體化防控機制健全有效,社會治安亂點整治有力,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得到有效防范和懲治。
6.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十萬人命案發案率低于0.45,社會安定有序,不發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暴力恐怖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群體性案(事)件。
三、平安建設負面清單
(一)平安村(社區)建設負面清單
當年度轄區內發生以下負面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平安村(社區):
1.發生影響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案(事)件、大規模非法聚集活動、規模性邪教反宣活動,造成嚴重危害和惡劣影響的。
2.發生1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非法纏訪、鬧訪、滋事擾民、滋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事)件的。
3.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生產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事故、食品和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爆炸、縱火、投毒等嚴重刑事案件的;轄區內發生1人及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
4.發生1起及以上命案的;因重大矛盾糾紛引發“民轉刑”“刑轉命”案件的。
5.因對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服務管理不到位或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不到位,導致引發不穩定事端,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6.村(社區)班子成員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或刑事處罰的;平安建設工作被鄉(鎮)及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整改、掛牌整治或上年度被通報整改、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的。
(二)平安鄉鎮(街道)建設負面清單
當年度轄區內發生以下負面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平安鄉鎮(街道):
1.發生影響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敏感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件、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大規模非法聚集活動、規模性邪教反宣活動和極端惡性案(事)件的。
2.發生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在重要活動場所、重點區域、敏感部位發生非法纏訪、鬧訪、滋事擾民、滋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事)件的。
3.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生產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事故、食品和藥品安全事故的;學校、醫院內發生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投放危險物質等刑事案件的;轄區內發生一次性死亡2人及以上交通事故或年內累計發生亡人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的。
4.發生1起及以上命案的;因重大矛盾糾紛引發“民轉刑”“刑轉命”案件的。
5.發生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漏管失控,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6.鄉鎮(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或刑事處罰的;平安建設工作被縣(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整改、掛牌整治或上年度被通報整改、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未摘牌的。
(三)平安縣(市)建設負面清單
當年度轄區內發生以下負面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平安縣(市):
1.發生影響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敏感案(事)件的;發生恐怖案件的;發生大規模非法聚集活動的;發生敵對組織、宗教極端勢力等策劃、實施敵對活動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的;發生邪教人員進京滋事、公開聚集滋事、大規模反宣活動和極端惡性案(事)件的;重大活動安保維穩一級響應期間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在國家重大活動、敏感時期發生在重要活動場所、重點部位滋事破壞事件的。
2.發生10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國家、省和州重大活動、敏感時期,在重要活動場所、重點區域、敏感部位發生非法纏訪、鬧訪、滋事擾民、滋事破壞事件的;發生10人以上重復進京集體訪,或滯留北京重復集體上訪5次以上,或到縣級以上(不含縣級)超過50人的集體訪;發生進京訪100人次以上或到非接待場所上訪人員20人次以上的;發生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事)件的。
3.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的刑事案件、生產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故、火災事故的;轄區內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或年內累計發生亡人交通事故5起及以上的。
4.轄區內刑事違法犯罪率高于全州平均水平且排前2位的;發生2起及以上或一案致3人及以上死亡命案的;每十萬人命案發案率排名全省前20位的;每十萬人命案發案率高于0.45的。
5.因特殊群體和重點人員服務管理不到位導致引發不穩定事端,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以每萬人案件數為準)、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數(以未成年人被害人每萬人案件數為準)排名全省前30位的,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未成年人被害人數、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數3項指標按省級評價方式反向排名在全省前30位的,發生較大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存在毒品濫用問題,本地當年城市生活污水毒情監測反映出的毒品在污水中的濃度值,年度內連續3個季度上升的。
6.縣(市)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重處分或刑事處罰的;年度內平安建設工作被州級及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整改、掛牌整治或上年度被通報整改、掛牌督辦未完成整改任務未摘牌的;因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發生有重大社會影響執法過錯案件的;因工作不到位,引發重大及以上負面輿情事件的。
四、結果運用
(一)鄉鎮(街道)的平安村(社區)數量占比80%以上的,優先確認為平安鄉鎮(街道),縣(市)的平安鄉鎮(街道)數量占比70%以上的,優先確認為平安縣(市),并優先推薦為平安建設先進表揚對象。
(二)堅持縣(市)級統籌,將平安鄉村建設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的加分項,年內每建設成1個平安村(社區)加0.2分,每建設成1個平安鄉鎮(街道)加0.5分,建設成平安縣(市)的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
(三)建設為平安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市)的,在省州“平安村(社區)”“平安鄉鎮(街道)”“平安縣(市)”建設活動中,優先推薦為省、州平安建設先進表揚對象。
(四)堅持各級黨委、政府統籌,將平安鄉村建設納入平安大理建設、鄉村振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要把平安鄉村建設創優提質工作作為年度平安建設和鄉村全面振興的基礎性工程來抓,全面落實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平安建設統籌協調機制作用,將平安鄉村建設的任務和目標分解至有關責任主體,確保工作有力有序。
(二)突出工作質效。各縣(市)要堅持從實際出發,立足地區特色和基礎條件,圍繞平安鄉村建設目標,細化工作方案,突出關鍵舉措、進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機制、預期成果等核心內容,確保平安鄉村建設工作提質增效。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傳統媒體、新媒體、宣傳欄、戶外大屏等各種宣傳渠道,全面推廣平安鄉村建設成效及成功案例,講好平安故事,凝聚社會共識,匯聚各方力量,進一步增加全社會對平安鄉村建設的認同度、支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