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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規民約是由村民共同制定的行為規范,是村民自我約束的“法律”,是基層社會治理的一項有力舉措,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關鍵一環,需要村民的自覺遵守。然而,部分村規民約卻成了“擺設”,有約不行,有諾不踐現象多發,導致村規民約失去了原有的效力。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村規民約內容陳舊、晦澀難懂,不符合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能夠結合新形勢、新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以至作用發揮欠缺,形同虛設。另一方面是村規民約落實不細不實,形式主義滋生。把村規民約當作任務,只注重有而忽略了用。對村規民約的落實機制不健全,監督體系不完善,村民們存在“老好人”思想,對于違背村規民約的行為,因害怕“得罪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大部分村規民約淪為墻上制度。
村規民約的無用化不僅是地方性文化和規則的遺失,更是道德規范、公序良俗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鄉村的弱化,是基層治理中的“梗阻”,移風易俗的“隔心墻”,不利于村民自治,文明新風尚的形成。
筆者認為,要讓村規民約有約束力,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因地制宜制定村規民約。充分發揮大學生、退伍軍人、新農人、鄉賢能人的力量,借助他們眼界寬、見識廣、思路活等優勢,把國家的方針政策與百姓的殷切希望結合起來,制定出行之有效、喜聞樂見的村規民約,讓村規民約變為最適合本地區的行為規范。二是要加強法律指導。在充分尊重村民主體意識的基礎上,予以法律指導,并及時向上級備案,讓村民意志與法律法規相契合,延伸村規民約在基層治理中的觸角。三是要建立懲戒機制。規范與約束不是目的,成為農村新風尚才是最終目標,村規民約不能只有規而無范,要有對示范帶頭人的獎勵,也要有對違規者的懲罰,獎懲結合,旗幟鮮明地把規矩立起來,讓村規民約成為新時代新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