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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 楊筱靖 盛啟東 文/圖) 5月11日下午,在永平縣廠街彝族鄉巖北村委會會議室,“江某某放火案”開庭,當地群眾、學生及村干部共50余人參與旁聽。
庭審過程中,檢察官在發表公訴意見的同時開展法庭宣教,向廣大群眾介紹了放火罪、失火罪,糾正了大眾普遍認為的燒自家房屋及財物不會犯罪的錯誤觀點,也告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否則很可能會構成失火罪。同時,結合該案情況及近年來辦理的多起酒后危險駕駛、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案件,倡導大家文明適度飲酒。
參與旁聽后,村民們紛紛表示,以前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不知道很多習以為常的生活行為可能會觸犯法律,參加今天的庭審活動很有意義,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以后將引以為戒,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此次庭審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庭審現場搬到案發地群眾家門口,通過現場審判讓大家了解庭審過程,感受法律的神圣與權威,也通過以案釋法,讓大家更直觀地了解法律法規,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達到了辦理一案、宣傳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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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